求偿权
在连带之债中,债务人或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即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在清偿了全部债务、该连带债务消灭之后,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享有的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或者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在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之后,其他债权人享有的就自己应得的债权份额向受领债权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连带之债中,各债务人应当负担的债务份额,或各债权人应当享有的债权份额,在连带之债成立时即已经确定。但因债务人有义务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全部给付,或者债权人有权利向任一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而债权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受领了全部清偿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随之消灭。因此,清偿了全部债务的债务人,有权就超出其应承担部分的给付,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连带债权人就自己应当享有的债权份额,有权向受领了全部给付的债权人请求偿还。求偿权的范围,应为超出求偿权人应承担份额的部分,或求偿权人应享有份额的权利,还应同时包括履行债务或请求权利的必要费用及非可由求偿权人单独负责的事由所致的损失,如共同诉讼的诉讼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