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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永佃权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永佃权罗马emphyteusis

长期或永久地对他人不动产土地行使充分权利而以每年向土地所有人给付租金条件者,即称之为永佃权或永借权。永佃权不是始于罗马,早在希腊时代就已出现。“emphyteusis”一语源出希腊语“emphyteu”,是指永借地上种植的草木。罗马最初的永佃权大多发生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中,是导致空虚所有权的重要原因。不过,永佃权较为明确地概念直到2世纪才出现。到了五六世纪,希腊的永佃权制度和罗马国有的公地、私地的永借地制度合而为一,形成了完备的永佃权制度。由此可知,罗马法的永佃权,实际是由公法规范转而为私法规范,又由债权关系转而为物权关系。但是,至于永佃权究竟是种什么性质的权利,罗马法学者长期争论不休。最后确认其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永佃权是发源于奴隶社会的封建经济关系,因而具有超越社会的生命力。罗马时代的永佃权体现了一种典型的“双重所有权”法律关系,它和其它物权一样,也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的一种典型反映。永佃权的设定方式主要有四种:契约、遗嘱、分配裁判、授让。而其消灭的主要原因则为:标的物灭失或成为不融通物;所有权丧失;永佃权人抛弃其权利;条件的完成;永佃人违背义务。

永佃权

又称“田面权”。土地私有制下农民交纳佃租在地主土地上永久耕种或放牧的权利。明清两代盛行于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等省。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战争或灾荒后地主霸占大量荒地,为了使农民为之开垦或进行土壤改良,遂给佃农以土地永久使用权,借以维持其封建剥削关系。也有因农民日益贫困,将土地所有权以低价出卖,保留了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与 “永佃权”或“田面权”相对,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称“田底权”。永佃权一般可以继承、转租或出卖。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一般不影响佃农的永佃权。国民党政府民法物权编中规定有永佃权。新中国成立后,土地私有制被废除,从而也不存在永佃权制度。按日本民法的规定,永佃权的存续期间也可由当事人约定,如无约定即为30年以上。旧中国民法规定永佃权不得设有期限,永久存续。

永佃权

052 永佃权

农民支付地租,在地主土地上永久耕种或放牧的权利。是维护和巩固封建剥削关系的制度。中国大陆改革土地制度后已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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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权

永佃权

租佃人以交租为代价永远租种所有人地面的权利。永佃权出现于宋代,明清时则进一步发展,从而使土地的所有权和耕作权分离。在永佃权关系中,地主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也就是所谓的“田底权”,负担田赋,有权收租,但对土地的使用权不能干涉,不能随意增租和夺佃,当所有人发生变化时,不影响永佃权的变化,就是“换东不换佃”。佃农只要按期交租就享有对土地永久的耕作权,即 “田面权”,并可以继承、典押、出卖和转租这种权利,出租后,还可以收取部分地租,充当二地主,这样租种土地的新佃户就必须同时向所有权人和永佃权人交纳大小二份地租。由于永佃权制度的存在,限制了地主增租夺佃,租佃关系稳定,佃农的生产、生活比较有所保障;同时由于永佃权可以出租转卖,谋取利益,地主官僚除享有已有土地外,还特别热衷于购买田皮权,另外招佃收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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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权

又称“田面权”。土地私有制下农民交纳佃租在地主土地上永久耕种或放牧的权利。享有这种权利的人称永佃权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称为“田底权”。永佃权一般可以分别继承、转租或出卖。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也不影响佃农的永佃权,这种租佃土地的形式早已产生,明清两代盛行于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等省。

永佃权

永佃权

契约租佃关系中佃农对其从地主处租来的土地所享有的永久佃种的力。农民对这块田面不仅有使用权, 且可以将其转租、典出或卖掉, 地主无权干涉。最早出现在宋代官田之上。北宋河北、河东、陕西三路, 租佃官田的众多佃农, “往往父祖相传, 修营庐舍, 种植园林, 已成永业。”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三九七)其他地区的屯田官庄,亦“皆子孙相承, 租佃岁久”, “有如己业”。(《文献通考》卷七)有永佃权的佃户有权转移土地使用权, 故有“立价交佃”、“随价得佃”的现象发生。这种价格, 当时称为 “资陪”, 其额接近民田价格。但农民的这种永佃权是以向地主交租为必要条件的, 若农民无力按期向地主交租,地主即可将农民的永佃权取消。有时, 即使农民按时向地主交足了地租, 地主也有依仗权势撤换佃户或将田面连同田底一起卖掉的。因此, 农民的永佃权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农民的永佃权是农民付出高额代价换来的, 在近代, 部分地区所实行的永佃权则是农民向地主进行斗争的结果。

☚ 永佃制   农田水利法 ☛
永佃权

永佃权

以支付佃租而取得的在他人土地上永久耕种或牧畜的权利。用益物权的一种。永佃权制度早在古代罗马法中就有过系统规定,以后中世纪欧洲及近代中国、日本都曾广泛采用。永佃权是土地永佃制度在法律上的反映,较之普通佃权更为牢固地维护封建剥削关系。

☚ 地役权   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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