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警稽查队指挥部
水警稽查队内由队长和副队长组成的部门。水警稽查队队长作为澳门水警稽查队的负责人,有权:(1)领导、统筹及监督水警稽查队的活动;(2)遵守并促使遵守法律、规章及上级指令;(3)就须上级决定的事宜作出报告,上呈待批;(4)行使获授予或者获转授予的权限; (5)为维持正常运作的需要,制定附属单位应遵守的规定;(6)将年度活动计划及有关预算送交上级审议;(7)担任法律规定应由该官职当然兼任的其他职务;(8)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出逮捕令;(9)在进行刑事侦查时认别或者命令认别任何人的身份; (10)为维护公共秩序,依法命令在水警稽查队活动区域进行搜索及扣押。水警稽查队设副队长一名,负责:(1)辅助队长工作;(2)在队长不在、出缺或者依法不能视事时代任队长;(3)主持纪律委员会; (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出逮捕令;(5)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认别或者命令认别任何人的身份;(6)为维护公共秩序,依法命令在受水警稽查队监察的地点进行搜查及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