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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1982年6月30日由国各院发布共6章33条。主要内容是,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是改变山区、丘陵区、风沙区面貌,治理江河,减少水旱风沙灾害,建立良好生态环境,发展农业生产的一项根本措施,也是国土整治的重要内容; 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是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由水利电力部主管,成立以水利电力部 (现为水利部) 为主,国家计划委员会、农业部等部委参加的全国水土保护工作协调小组,以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调,定期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有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必要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 各江河流域机构应负责本流域的水土保持查勘、规划、科学研究工作,协助和推动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工作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水土保持站、农业技术推广站、林业站、水利站、农机站、土肥站、草原站等都有责任帮助当地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Regulations of the Work of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198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一项水土保持法规。目的是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变山区、丘陵区、风沙区面貌,治理江河,减少水、旱、风沙灾害,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条例》规定: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是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此项工作由水利部主管;有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设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各江河流域机构应负责本流域水土保持查勘、规划、科学研究工作。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各级政府必须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计划;水利、农业、林业、畜牧、农垦、环保、铁道、交通、工矿、电力、科研等部门,应做好与本部门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25°以上陡坡地以及风沙危害区、河流渠道、水库、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文化区等禁止开荒。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1982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同日开始施行。共六章三十三条。条例指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是改变山区、丘陵区、风沙区面貌,治理江河,减少水、旱、风沙灾害,建立良好生态环境,发展农业生产的一项根本措施,是国土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是: 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水土保持工作机构的任务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令; 进行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 组织开展有关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宣传工作; 管好用好水土保持经费和物资。条例规定,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禁止开荒种植农作物。风沙危害严重地区,崩山、滑坡危险区,易产生泥石流地区,铁路、公路、河流、渠道两侧的山坡,水库淹没区周围,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名胜古迹和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区,禁止开荒、挖沙和开山炸石。条例还就其他方面的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水土流失的治理、教育和科学研究、奖励与惩罚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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