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条例Civil Aeronautics Act美国国会制定的管理民用航空的两个条例。(1)1926年颁布。规定在商业部下设置商务航空局。其职能是测绘航线,改进机场起降设施和信号系统,并制定管理飞行员和航空事务的规章制度。民航的邮递、客运和货运由邮政总局和州际商会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监控。(2)1938年颁布。又名《利-麦卡伦民航条例》。该条例加强了对民航的管理,成立由总统任命的五人小组管理的民用航空署(CAA),接管原商务航空局、邮政总局和州际商会的管理权,对空运事件拥有仲裁权。同时还监管航空公司的合并和公司间的协议,对公司的财务也有权审查。此外还成立了五人组成的安全委员会,隶属民用航空署,负责航空安全事务。根据其后的民航条例修正案和1940年总统命令,民用航空署实行改组,并重新隶属商业部,安全委员会撤销,权力有所削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