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族自治地方可制定变通、补充规定原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民族自治地方可制定变通、补充规定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某些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自治区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含义是:(1)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补充规定,但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原则,而只能对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加以变通。(2)在制定变通、补充规定时,必须遵循规定的立法程序。即:自治州、县制定的变通、补充条款,须报上级权力机关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方能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补充条款,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方能生效。这一原则,既维护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又照顾了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