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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保障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的制度。具体作法是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由当地少数民族人民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民族自治机关。各级民族自治机关除享有同级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拥有自治权。我国的民族自治地区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它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它们的自治机关都是我国中央国家机关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国家机关。这是唯一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制度,既有利于保障我国各族人民当家作主,体现民族平等,促进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和人民民主专政,又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从中国各民族大分散、小聚居的情况出发,吸取革命根据地的经验,经过各族代表人物充分讨论和一致同意,在建国前决定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要》 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明确的规定。1952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领》。1954年,民族区域自治又明确载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后又明确载入历次宪法。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1700多个民族乡。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应尽量配备少数民族人员。自治机关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宪法规定,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对此,民族区域自治法又进一步作了一系列较为具体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结合,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它的特点和优点是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地区的自治有机的统一起来,既保证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的地方性事务,又能保证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很大优越性,它适合中国国情,得到各民族的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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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system of regional autonomy for ethnic mino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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