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甘肃保甲制度
保甲为民国时期之基层行政机构和治安组织。民国初年,团练保甲合二为一,但多弛懈。民国18年1929年, 一些地方在县城重整保甲。民国23年 (1934年) 11月, 甘肃公布《甘肃省保甲补充条例》、《甘肃各县保甲户口编查委员会章程》和《甘肃省会保甲编组办法》。按保甲法规规定:十户为甲,设甲长一人;十甲为保,设保长一人;合七八保设一联保主任。至民国25年(1936年) 初, 省府宣布全省各县保甲编排基本结束, 计1.036万保,10.1754万甲。民国26年(1937年)秋,省府奉命派员重新整理保甲。随后对少数民族地区也进行了保甲编查。民国36年 (1947年), 省府再次进行定户、立甲、编保, 各县以10户为一甲、10甲为一保,城市以10至30户为一甲、10至30甲为一保。当年,全省整理保甲共计0.7034万保,8.2662万甲。保甲办理“联保切结”、“邻佑连坐”,对人民实行残酷的统治。新中国成立后,保甲制度被彻底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