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十七年金融长期公债
国民政府于1928年11月发行的公债。为整理汉口中央银行钞票及财政部在汉口所借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钞票之用。金额为4500万元,期限25年,利率年息二厘半,每年付息二次。条例规定第一年至第五年只付利息,自第六年至二十五年每年还本两次。公债票面额分十元、一百元、一千元、一万元四种,按票面额十足发行。并规定,凡持有汉口中国银行、汉口交通银行发行的钞票和汉口中央银行的印有“汉口”字样的兑换券和五角辅币券及汉口中央银行代兑的“湘鄂赣三省通用大洋券”者,可在1928年1月至7月的六个月内,持以上钞券十足掉换“金融长期公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