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32年同盟胜利公债条例
1943年6月3日国民政府为平衡预算、稳定物价、健全金融、吸收游资,以达到民主同盟国家的胜利,发行公债而颁布。条例共10条,附有还本付息表,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公债定名为民国三十二年同盟胜利公债,定额为国币300000万元,于民国三十二年六月一日按照票面额足值发行;公债利率为年息六厘,自发行之日起、每六个月付息一次,自民国三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开始还本,分二十年还清,每六个月抽签还本一次,每次按还本付息表规定的数目偿还;公债应付本息基金,由国库拨存于中央银行备付;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央银行及其委托的银行经办;公债债票分为十万元、万元、五千元、千元、五百元、二百元六种,均为无记名式;公债债票可自由买卖、抵押;可充作保证金,可为银行的保证准备金;对于此公债有伪造或毁损信用的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