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8年建设公债条例
1939年4月13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此条例是国民政府为筹措各项建设事业经费,发行公债而颁布。共10条和一个还本付息表。主要内容有:条例将此项公债定名为民国二十八年建设公债;公债定额为国币60000万元,于民国二十八年四月一日及八月一日各发行30000万元,并按面额足值发行;公债利息为年息六厘,第一期债票每年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三十一日、第二期债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各付息一次;公债自发行之日起,前两年只付利息,第一期债票自民国三十年九月三十日起,第二期债票自民国三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开始还本,各分二十五年还清。第一期债票每年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三十一日,第二期债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各抽签还本一次,每次偿还数目依所附还本付息表规定执行,至民国五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全部还清;公债还本付息基金由已办或新办各项国营企业及其他建设事业的盈利以及盐税项下加征的建设事业专款组成,必要时可由国库拨补,公债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央银行及其委托银行办理;公债分为万元、五千元、千元、百元四种,均为无记名式,公债债票能自由买卖、能作抵押,若公务上须交纳保证金时,公债债票可抵交保证金,也可作为银行的保证准备金;对于公债如有伪造或毁损信用的行为,依法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