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17年长期金融公债条例
国民政府1928年10月31日公布。该条例系民国政府“财政部”为整理汉口中央银行钞票,以及财政部在汉口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所借的钞票而发布的,共12条并附公债还本付息表。主要内容有:此次发行长期公债4500万元,并定名为民国十七年金融长期公债;公债利率定为周息二厘半;公债于民国十七年十一月发行,每年付息两次,以三月底及九月底为付息之期;公债第一年至第五年只付利息,自第六年起至二十五年,每年分三月九月还本两次,计平均每次还本112.5万元,每年还本225万元,至民国二十四年九月底如数还清,还本按抽签方法决定;公债应还本息,由财政部指定以关税余款内照拨,特命令总税务司依照本公债应付本息数目,按月拨出基金,交存指定银行保管,以备偿付到期本息;待国债基金保管委员会正式成立,此项基金即交由该委员会保管;公债按其面额足值发行,不记名,要求记名的应予准许,公债票面分为以下四种:十元、百元、千元、万元;公债可以作为银行的保证金,其他公务上须交纳保证金时,也可作为担保物;如有毁损本公债信用的行为将依法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