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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民商案件诉讼和非诉讼文件的国外送达公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民商案件诉讼和非诉讼文件的国外送达公约

关于民商案件诉讼和非诉讼文件的国外送达的统一规则。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第十次国际私法会议上,已经生效,参加的国家和地区计有二十多个。我国于1991年3月2日通过批准加入该公约的决定。主要内容: (1) 各缔约国依本国法指定一个中央机关或其他有权处理的机关,接受来自另一缔约国送达或通知的请求,并负责送交。(2)请求国主管机关或司法官员应向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递交一份符合本公约要求的请求书。此项请求书无需认证或其他类似手续。(3) 如中央机关认为请求不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应立即通知请求人,并指出对该请求所持异议的理由。(4) 被请求国中央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应依公约要求的格式拟制证明书,详述执行请求的情况,指明执行的方式、地点和日期及接受文件的人。如请求未经执行,应说明执行受阻的事实。证明书可由其他机关作出,但上述机关应在证书上连署。证明书应直接寄给请求人。(5)各缔约国有权使用外交或领事途径将文件送达或通知在国外的人员,或者转交给另一缔约国指定的机关。(6) 除非目的地国有异议,有权通过邮局直接将文件寄给在国外的人,或者由发文国的主管司法人员、官员或其他人员通过目的地国的此类人员送达或通知,或者由诉讼上有利害关系的人直接通过目的地国的上述人员送达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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