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商分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民商分立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民法、商法各自独立的法律制度。其特点是分别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商事行为依据商法典处理,民事行为依据民法典处理。商法通常包括有关商人和商行为的一般规范以及有关公司、票据、保险、海商等具体规范,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属于广义的民法范畴。主张民商分立的主要理由是:(1)商事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体不同,前者必须是商人,他的活动必须以营利为目的。(2)商事关系几乎是纯粹的财产关系,极少包含人身关系的因素。(3)商业活动要求简便、迅速,所以商事行为的形式要求有时不如民事行为那样严格。(4)商业经济处在经常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要求经常变动调整商事活动的规范,民商分立便于随时制定和修改商事法律。目前实行民商分立制度的国家主要包括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荷兰、比利时、葡萄牙等。 民商分立“民商合一”的对称。在立法上将民法和商法分立开来,在民法之外制订商法典和商事法规。为法国首创。后德国、比利时、日本等国均以民商分立体制,在民法典之外制订了商法典。区分标准有三种学说: (1) 主体说,即根据商人和非商人的标准区分民法和商法。商法被认为是为从事商业活动的人所设立的法律。(2) 客体说,以商行为作为区分民法和商法的标准,商法被认为是调整商行为的法律。(3) 结合说,即结合主体和客体的标准区分民法和商法。 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民商合一”的对称。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用专门的商法典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制度或立法体例。其特点是分别制定民法典与商法典,民事关系由民法典调整,商事关系由商法典调整。法国于1804年颁布《法国民法典》,于1807年颁布《法国商法典》,为确立民商分立制度之始。采用这一制度还有德国、日本、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等大陆法系国家。 ☚ 民商合一 民法渊源 ☛ 民商分立指有些国家民法、商法各自独立的法律制度。其特点是分别制订民法典和商法典,商业活动依据商法典处理,民事活动依据民法典处理。联邦德国、日本、荷兰、比利时、葡萄牙等国均采用民商分立制度。主张民商分立的主要理由为: (1)商业活动以营利为目的,而且着重迅速,与一般民事行为不同; (2)商业活动日新月异,民商分立便于随时修改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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