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聚合“民事责任竞合”的对称。又称“民事责任并合”。造成一项侵害后果的一项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形式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违法行为人承担多重民事责任的法律现象。责任聚合意味着受害人的多重诉讼请求权均得到实现,所遭受的同一侵害后果依不同的责任规定得到多重或多次赔偿; 这与大多数国家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宗旨相违背,故各国法律均以不同的方法对其加以限制。学说中有认为: 对于同一民事违法行为所生的数种形式的民事责任,只有在其责任执行内容完全不同时(例如分别为给付赔偿和赔礼道歉),才可适用责任聚合。参见“民事责任竞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