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行使检察权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活动。从1956年开始,各级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监督检察。1958年8月后停止工作。1988年4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建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调研组,同年9月正式成立民事行政检察处。1988年7月,自治区“两院”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范围和监督程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990年10月开始,全疆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设立民事行政检察机构,并依法全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施监督。 民事行政检察 民事行政检察人民检察院负有对法院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实行审判监督的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明显不公的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自1991年开展此项检察工作以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已受理2 522件, 立案审查822件, 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218件, 向法院提出抗诉159件, 法院再审改判42件。提出检察建议(改判)186件。依法保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 控告申诉检察 检察技术 ☛ 00001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