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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民事程序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民事程序Civil Procedure

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定程序,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准则。与刑事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涉及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方式。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受理民事诉讼的法庭的组织机构及其权限、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上诉程序、判决和司法决议的执行。证据法与民事诉讼法密切相关,它决定着法庭审判中所提出的证据的关联性、可采性及其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也对法律适用、诉讼费用、司法援助、司法人员的职责等问题作了规定。民事诉讼规则直接影响民事司法的进程和质量。
立法机关 根据宪法规定,司法职能主要由各省实现,因而民事立法权也多由各省议会行使。但根据1867年《宪法法案》的特殊条款和议会制定的有关法律的规定,也设立了加拿大最高法院(国家最高等级的上诉法院,1875年创建)和联邦法院(旨在更好地实施联邦法律,1917年创建)。上述有关法规同时也规定了这些法院的运作程序和规则。
渊源和历史 在除魁北克外的普通法地区,司法条例、诉讼规则和法院章程等法规构成民事程序的核心。承袭英国民法的这些法规,对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都作了规定,大多是法官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逐渐制定出来的。而取材于1667年法国《诉讼法》的魁北克《民事诉讼法典》,2000多个条款汇集了大部分民事诉讼规则,与上述普通法地区的法规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司法判例则是民事程序法的另一种重要渊源,在普通法地区尤为突出。
民事诉讼程序 为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权利平等”的原则,整个加拿大实际上采用辩论式民事诉讼体制。当事人双方有权就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事实,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辩论。当某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首先求助于律师,了解胜诉的可能性及有关诉讼费用等情况。律师则综合案件的性质、索赔的数额以及地域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一旦决定起诉,便应按规定选择相应的法院。加拿大的大部分省份都设有几个级别的法院,部分法院还根据行政或司法辖区划分为若干个更小的法院。作为原告代理人的律师,需向法院递交一份起诉状,写明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等事项。然后由法警将诉状副本和法院传票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其如不按时到庭应诉,法院将作出缺席判决。在开庭前,一般先进行调解,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只好对簿公堂。由于案件积压过多,从法院立案到正式开庭,有的当事人可能要等待数月甚至数年时间。某些案件可能由一名法官独立审判,有些案件则可能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审理。但在魁北克省,所有民事案件均由法官独审。庭审开始后,先由当事人进行陈述;接着是证人作证,交叉盘问证人,出示有关证据,宣读鉴定结论,交叉审查证据(在此阶段,证明规则至关重要);然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依次答辩,相互辩论,必要时被告也可提起反诉;最后,由法官准备理由,宣告判决(如果有陪审团参加,则由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决,法官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若不服判决,可提出上诉。联邦和各省均设有上诉法院,可根据案件性质、诉讼标的、管辖权等因素,依照法定权利或基于上诉法院同意而加以选择。上诉审的范围通常限定于对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审理中,如提不出新的证据,则主要依据初审时出示证据的记录。上诉方和被上诉方也需进行书面和口头陈述,参加辩论,以帮助法庭更好地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上诉法院可能维持原判,或变更原判,或撤销原判,也可能命令重新审理。上诉审的败诉方,有时还可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第二次上诉,最高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则是终审裁判。诉讼费用通常由败诉一方负担,但一般不包括胜诉方律师的聘金在内。对拒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法院可没收或变卖其财产,扣留或提取其收入,甚至可对其予以监禁。
民事程序的改革和前景 近20年来,许多省份都努力改进民事诉讼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为解决诉讼费用日益增加以及诉讼周期过长等问题,立法和司法部门制定并完善司法援助计划,设立小额索赔法院和集团诉讼程序,并利用家庭法调解民事纠纷;同时还简化诉讼程序,使之更趋合理化。程序改革势必打破形式与内容之间微妙的平衡。一方面,程序法应服务于实体法,保障实体法的实现;另一方面,实体法也会在某些方面受到程序法的影响。

民事程序

民事程序

支配民事行为的规则,是民事行为过程之要害和核心。民事程序反映出某些价值模式。它不是某种物品的附属物,而是具有独立价值的事物。民事程序对于民事行为的方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假定可以通过一种行政程序订立小额买卖合同或订立遗嘱; 可以由一个委员会讨论之后以投票方式决定是否将某物品赠与他人,如果以这种方式来决定这些民事任务的配置,其结果将无疑是灾难性的。目前诸多民事程序以及通过这些程序所决定的问题不是偶然演化起来的,它们代表了几个世纪来对某些事应当如何决定的集体判断。应当深入研究并考察这些程序所体现的价值,并非常仔细地审查新的程序,审查配置给它们的任务,以便弄明白行动的目标。民事程序是特定社会的价值模式的制度化表现。这些价值模式是极其复杂的,一般说来,效率、民主和正义是民事程序的三种支配性价值。这些价值在英国法中表现最为充分。英国是以程序法为中心的国家。在19世纪以前,英国法在实质上主要是一种拘泥于形式的制度。尽管近百年来,最突出的发展是作为审理民事诉讼正规方法的陪审团的实际消失,但是对程序规则的重视和强烈的兴趣仍是这个制度的特点。在19世纪,英格兰诉讼程序已大为简化,但它还是以 “开庭审讯” 为中心,即严格地集中于公开法庭上会导致解决争议的口头听审。在民事诉讼中,它让当事人双方,而不是法院,采取主动。这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质询方法有着显著的区别。它的口头陈述的事项,即必须通过宣誓证明一切,并在法庭上相互盘诘的事项,构成了诉讼中初步提出的书面诉状的种类和格式。这种书面诉状必须在开庭审判前的一定时间内,正确地简明地写成,用以说明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他们之间的确切争议。英格兰人认为,在严正而审慎的程序范围内进行公正的审理,应该能导致公平的解决。执行法律可能要比法律本身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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