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事普通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民事普通法“民事特别法”的对称。在一国范围内对各类民事主体和一般民事关系普遍适用的民事基本法律。不同于民事特别法的特征有三:在一国范围内普遍适用;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而非某些特殊主体;调整平等主体间一般民事关系,而非某些特殊事项。如民法典与土地法、继承法、版权法等; 民法与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基本民事法律与区域性民事法规的关系,均为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的关系。内容和原则为特别法的立法基础。经合法程序设立的特别法在适用上具有优先于普通法的效力。参见 “民事特别法”。 民事普通法 民事普通法亦称“民事一般法”。“民事特别法”的对称。规定民事关系的一般事项,适用于全国范围并且没有特别限制的民事法律。规定民事关系的特别事项,适用于特定区域、特定事项、特定时间的民事法律则为民事特别法。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的区分,只有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规定同类事项的时候才有意义。如民法为普通法,公司法、合同法、继承法就为特别法。继承法为普通法,民族自治地方关于继承的特别规定就为特别法。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的区分也是相对的。如我国民法通则是普通法,合同法是特别法,但相对依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制定的有关条例而言,合同法就又是普通法。根据民法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即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才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 ☚ 法律位阶 民事一般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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