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Delict魁北克法律规定违背契约或合同以外的民事过错为民事侵权行为,其范围与习惯法规定相似,包括交通事故、破坏或损坏私人财产、人身伤害、诽谤中伤、医疗事故、渎职行为、生产和销售伪劣和危险产品等。规定旨在为受害人提供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法律保障。个别案例中,特别是对《魁北克人权宪章》第49条和《消费者保护法》第27条规定的违法者,处罚偏严。《魁北克民法典》沿袭《拿破仑法典》和法国法理学家的学说,但也有区别。魁北克民事侵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源于《魁北克民法典》第1053条~1056条。某些规定已经超出民法典的范畴。除《魁北克人权宪章》和《消费者保护法》外,还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例》和《犯罪受害者赔偿条例》等。此外,民法典修改办公室在1977年的民法典草案中提出有关民事侵权法的修改意见。199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魁北克民法典》对此作了部分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