氏族所有制原始社会生产资料氏族公有制。在氏族制度下,土地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森林、猎区、牧场、河流、池沼等均属氏族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此外,各种归集体使用的生产工具、牲畜、船筏、住宅和劳动产品也属氏族公有。生产资料氏族公有,是与原始社会十分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主要是金属工具的使用和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分工的发展,出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这种情况下,氏族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才逐渐被私有制所代替。 氏族所有制也称原始公社所有制。指原始社会氏族公社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氏族公社里,土地、草地、森林、牧场、池沼和公用仓库、住房等都归各氏族所有。只有某些可以作为防身武器又能随身携带的劳动工具才归个人所有。这种氏族公有制是由当时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由于生产工具极其简陋,个人无力同自然作斗争,为生存而从事的采集、狩猎和防御猛兽等活动,都非依靠集体力量不可。这种共同劳动就决定了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氏族公有制。氏族公有制是原始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在这种公有制上,氏族成员集体劳动,产品平均分配,没有剥削,没有阶级,也没有私有观念。到原始社会后期,经过两次社会大分工,特别在冶炼术和金属工具发明以后,生产力得到进一步发展,有了商品生产和金属货币,财富日益集中于少数人之手,出现了私有制,最后连氏族公社的耕地也逐渐转变为个人的世袭财产。氏族公有制日趋解体,终为私有制所取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