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比部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比部比部 比部官署名。属刑部。北宋前期设判部事一员。元丰改制,始以郎中、员外郎主管部事。掌审覆内外帐籍。凡国家经费、财务出纳等事,都必经比部定期审查。建炎以后,比部事或由都官所兼。 ☚ 都官 司门 ☛ 比部官署名。魏晋始设。唐代为尚书省二十四之一,属刑部。掌诸种财物经费之审计勾会。 比部官署名。二十四司之一,为刑部所辖之第三司。三国时曹魏尚书始置比部曹。历晋、宋、齐、梁、陈皆置比部,以主法制,并以吏部尚书领比部曹。北魏、北齐及隋则以都官尚书领之。北齐之比部“掌诏书律令勾检等事”。唐、宋比部由刑部统辖,据《旧唐书·职官志二》:比部“郎中、员外郎之职,掌勾诸司百僚俸料、公廨、赃赎、调敛、徒役、课程、逋悬数物,周知内外之经费,而总勾之。”宋代进一步“掌勾复中外帐籍。凡场务、仓库出纳在官之物,皆月计、季考、岁会,从所隶监司检察,以上比部。”比部所掌之勾复,即今之审计之责,但因其有权对违令者施以行政及刑事处罚,故隶属刑部。元、明、清之财政审计权划归户部,其磨勘注销之责归给事中及御史,皆与刑部无关,同时刑部辖司改为按地区分司,比部因之不复存在。 比部官署名。魏、晋、南北朝时,尚书有比部曹。南朝宋时掌法制。北齐时掌诏书、律令、勾检等事。隋、唐之时,刑部内设比部司,长官为比部郎中,员外郎为其辅,掌内外诸司公。及公私债负徒役公程赃物帐及句用度物。金、元废。 比部 比部官署内设机构名。魏晋以后置。掌稽核薄籍。隋时,掌诏书、律令、勾检等事。后为刑部所属四司之一。金、元以后废。明清以比部为刑部司官的一般称呼。《隋书·百官志》: “比部,掌诏书、律令、勾检等事”属尚书省。《资治通鉴·唐纪·高宗龙朔二年 (公元662年)》: “二月,甲子,改百官名。比部为司计。《明史·职官志》: “洪武元年 (公元1368年) 置刑部,六年增尚书、侍郎各1人。设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部设郎中、员外郎各2人,惟都官各1人,总部、比部主事各6人……二十三年 (公元1390年) 改总部为宪部,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12部,……二十九年 (公元1396年) 改为12清吏司。” ☚ 本班局 比议部 ☛ 比部比部 比部审计机构。唐刑部属司之一。由比部郎中、员外郎主持司务。管理中央诸司百僚俸料等事务, 审核诸司食本、仓库、出纳、营造、佣市、丁匠、功程、赃赎、赋敛、勋赏、赐与、军资、器仗、和籴、屯牧等项经费的使用。属于审计性质的官方机构。 ☚ 都官 闲厩使 ☛ 比部 比部我国魏、晋、隋、唐、宋时期官署名。曹魏时期,比部隶属都官尚书,掌握簿籍稽核职权。隋朝比部先属掌管国家财计监察的都官尚书,后由于都官尚书改为刑部,比部也随之改属刑部,专门行使稽核文帐、考核官吏政绩职权。唐代比部也隶属刑部,它独立于财计部门之外,专门行使司法性审计监督职权,凡国家财计,均由比部审查勾稽。宋代初期,曾一度废止比部,元丰改制之后,才恢复唐制,在刑部之下设置比部,掌管勾稽帐籍的职权。元朝以后,比部官制被废止。比部是我国最早的专门从事审计监督的独立政府机关,特别是唐代的比部,其建制已经比较完善,在当时的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对中外审计建制,有着深远的影响。 ☚ 上计制度 审计司 ☛ 比部古代的一个官署,原为尚书下一个机构,掌管法制、律令等,唐宋时为刑部所属四司之一。 比部官署名。魏、晋、南北朝所设尚书诸郎曹之一,设郎(郎中)为长官,掌拟定、删修法律。南朝隶吏部尚书,北齐隶都官尚书。隋、唐称比部司,隶刑部,以郎中、员外郎为长贰官,掌审核内外赋敛,官府经费、帐籍。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名为司计,咸亨元年(670)复旧。玄宗又改,寻亦复旧。 比部官署名。三国魏尚书省有比部曹。南朝宋始称比部。掌法制。北齐时权限一度扩大,掌诏书、律令、勾检等事。为都官尚书(后改刑部)下属机构。唐高宗及玄宗时曾一度改为司计。职掌勾检内外赋敛、经费、俸禄、赏赐、赃赎、军资器械、和籴、屯收及京师仓库之收支。宋时实则上是审计机构,曾一度将其职掌划归户部。长官为比部郎中。金、元以后废。明、清时成为一般刑部官员的称呼。 比/毖 ☚ 并 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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