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判决的执行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的付诸实施程序。由决定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交付执行。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将判决或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填写的罪犯结案登记表一并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将罪犯送到指定的监狱执行。看守所应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进行认真的核对,如发现上述法律文书不完备或记载不准确,应由法院加以补充、改正后,再将罪犯送往监狱执行。监狱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或者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有权拒绝收押。死缓犯交付执行后,执行机关(监狱)应当将罪犯所犯罪名、刑期以及监狱地址等通知其家属。对于被判死缓的罪犯要贯彻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2年以后,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于确有悔改表现的,减为无期徒刑;对于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缓期执行期间,罪犯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或核准,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 死缓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对判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制度。执行时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将判处死缓的罪犯交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交付执行后,执行机关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在缓期执行期间,对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所在地高级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由最高法院或被授权高级法院裁定核准执行死刑。死缓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裁定前关押的时间不予折抵刑期,减为有期徒刑时,应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