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步甲凌桂殴伤本管步军校佘隆阿案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步甲凌桂殴伤本管步军校佘隆阿案 步甲凌桂殴伤本管步军校佘隆阿案本案发生于嘉庆十九年(公元1814年)。江苏省某地一个充当步甲当差的罪犯凌桂酒后将本管步军校佘隆阿打伤。凌桂见状,心生畏惧,当即松手,自行走去。案件发生后,该犯供认不讳。该督抚认为,该犯凌桂先因打死其妻,被判以绞刑,后减流折枷,已属幸运;之后充当步甲醉后与人斗殴滋事,经官府斥责不知改悔。现在又乘醉将本管五品官步军校佘隆阿打伤,虽并无“扶嫌蓄谋”情节,实属屡次酗酒,怙恶不悛。如果仅依照“军士殴伤五品长官本例拟流二千里”,实属轻纵。因此,应将凌桂依照“旗人屡次酗酒滋事怙恶不悛例”,发黑龙江充当苦差,另外该犯前因打死其妻“拟绞缓减”,今又乘醉逞凶殴伤本管官,犯罪情节确实可恶,应将该犯凌桂先在犯案“官厅”前加枷号三个月,以示严惩。案情上奏,嘉庆皇帝认为该督抚所判尚不足以示严惩,应该将凌桂“著永远枷号常行,游示九门儆众”,并命,如步甲内再有怙恶不悛逞凶殴本管官者,即照此例办理。 ☚ 递送公文案 调奸和息后追悔自尽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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