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欧洲人权委员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欧洲人权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of HumanRights根据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签订的《欧洲人权公约》于1954年在斯特拉斯堡成立的关于人权的机构。委员会的目的在于监督和保证《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遵守对《公约》所作的承诺。委员由欧洲理事会的部长委员会根据咨询议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以绝对多数票选出。每个缔约国只能有1名委员,所以委员的数目同缔约国的数目相等。委员以个人资格当选,不是政府代表。委员每届任期6年,连选可以连任,现有27名委员。委员会下设6个附属委员会、两个分院和秘书处。由3名委员组成的附属委员会经一致同意可以根据《公约》作出拒绝受理申诉的决定。分院可以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受理提交的案件。根据《公约》第25条的规定,委员会有权审理个人的申诉,条件是有缔约国同意接受这种管辖。根据《公约》第24条,一个缔约国可以对另一个缔约国提出指控。在接到申诉或指控后,委员会首先进行初步调查,确认是否成立。如果申诉或指控成立,就进行实质性调查,并进行调解,力求友好解决。如果调解失败,委员会向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书,阐明事实并指出有关缔约国是否违反了《公约》义务。报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部长理事会在作出决定时通常采纳委员会的意见。委员会的报告书一般不予公布,除非部长委员会决定公布。委员会提交报告后,其调_查和调解的任务即告结束。此后由部长委员会或欧洲人权法院(如果案件提交到法院)最后决定有关缔约国是否违反了《公约》。 欧洲人权委员会欧洲委员会所属机构之一。为了保证各缔约国承担欧洲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根据公约第9条的规定,于1954年7月在法国斯特拉斯堡成立。委员会由同缔约国数目相等的委员组成。委员由部长委员会从咨询议会秘书长提出的名单中以绝对多数票选出。在咨询议会中各缔约国的每一代表团应提出3名候选人,其中至少两名应为该国国民。委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任期6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受理、调查和调解关于某缔约国违反公约的申诉。委员会受理个人申诉时,须被指控的缔约国事先已声明它承认委员会拥有此权限,而且用尽了一切国内补救方法。委员会不受理匿名的申诉、滥用申诉权的申诉等。审理的具体程序:首先查明事实,由3人委员小组进行初步调查。对可以成立的申诉进行实质调查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小组委员会拟具一份报告送交有关各国及部长委员会,并送欧洲理事会秘书长公布。如果调解失败,委员会应就事实拟具报告,并对发现的事实是否暴露有关国家破坏了根据本公约的义务表示意见。此项报告应送部长委员会,并作出它认为适当的建议。但这种建议不同于决定,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委员会的决定应由出席并投票的委员的多数作出;小组委员会的决定应由委员的多数作出。委员会开会禁止旁听。欧洲人权委员会曾被授权受理和调查奥地利、比利时、意大利、荷兰等12个国家的个人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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