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概括继承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概括继承successio per universita又称总括继承,指一次同时继承被继承人的一切权利义务。如:全部遗产的继承,包括死者的权利及义务。继承人继承的利益不足偿还所继承的债务时,该继承人须由本人的财产中予以补足,绝无推卸的理由。所以,概括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负无限责任。罗马法又称此类遗产为“损益遗产”(damncsa hereditas),直到优士丁尼时这种情况才有改变。在概括继承情况下,遗产具有不可分割性。继承人有多人时,权利义务得按其应继分比例享受或承担。概括继承是早期罗马社会中的重要制度,也是市民法继承的主要形式。它充分反映了当时罗马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的特点。如身份决定一切;家父权的广泛;遗嘱是公开的,并且不可改变。因此,了解罗马古代的继承制度,必须首先了解概括继承。 概括继承被继承人死后,其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统由继承人承受。罗马法中的一项继承原则。继承人在继承死者的遗产时,须同时接受继承其全部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不得只选择财产权利而推卸财产义务。继承人为2人以上的,如果遗产属可分性质,各继承人按各自的应继份额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承担财产义务。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须负全部清偿的责任,即使遗产中的债务超过财产权利也不得推诿其偿还义务。当被继承人所留遗产中的财产权利少于财产义务时,该原则对继承人显然不利,故晚期的罗马法修改了这一原则,逐步变为“限定继承”。继承人仅在其所得遗产的财产权利范围内承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的责任,对超出遗产中财产权利的债务有权拒绝偿还。近现代国家的继承法均采限定继承的办法。参见 “限定继承”。 概括继承 概括继承古代罗马法的继承制度。指不仅继承被继人的权利,也要继承其义务。早期由于实行家长制家庭制度,概括继承的内容主要指对死者人格(即法律地位)的继承,财产继承是附属的。那时,如能取得家长地位就等于取得家庭中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既包括他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共和国后期,罗马家长制家庭关系逐渐解体,财产继承的意义日益突出,于是概括继承的内容不再包括人格的继承,而专指遗产继承。《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给继承所下的定义是:“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概括地转移于继承人,但专指被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在此限”。由于概括继承包括权利和义务,因此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负债,继承人也要负责清偿。罗马早期,继承人在清偿债务时不受继承财产数额的限制,就是说债务超过继承财产数额的也要负责偿还,此也称继承人无限制责任原则。公元543年,查士丁尼帝颁布敕令对此进行了改革,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仅以登记在财产目录范围内的遗产为限,债务超过遗产的部分不负责清偿,从而以继承人有限责任原则取代了无限责任原则。 ☚ 外国法律中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外国法律中的特留份制度 ☛ 概括继承universal success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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