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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植物检疫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植物检疫plant quarantine

依据国家法规,对植物及其产品实行检验和处理,以防止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人为传播蔓延的一种检疫。quara-ntine(检疫)一词源自拉丁文quarantum(40天)。14世纪威尼斯共和国为预防在欧洲流行的鼠疫、霍乱、疟疾的传播,规定对抵港船只实行强制性隔离40天。认为这些传染病在40天内有可能通过潜伏期表现出来,经检查无病者方许登陆。当今检疫分动物检疫、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三方面。植物病、虫、杂草等的传播分自然传播和人为传播两种,植物检疫是对人为传播的某些预防性限制,过去又称法规防治。
分类 按其具体任务,分为对外检疫(简称“外检”)和国内检疫(简称“内检”)两种。对外检疫是对进、出口植物、植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才准许进出口; 不合格者,根据情况分别作薰蒸、消毒,控制使用,退回或销毁处理。薰蒸、消毒等除害处理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许进出口。国内检疫是防止局部地区发生的或新传入而扩散未广的危险病、虫、杂草,在国内各地区间传播蔓延,主要任务是国内调运检疫、产地检疫,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并制订相应的封锁消灭或保护措施。
法规 植物检疫法规(plant quarantine regula-tion)是由国家立法机构为防止植物危险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而制订的法规。
世界上早期制订的植物检疫法规只针对某一种危险病虫害和禁止输入该病虫发生地区的植物及其产品。随着农林业生产和植物保护科学的发展,植物检疫由一律禁止输入发展到对病虫的直接检验和进行有效处理,检疫法规也逐步系统完整。最早实施植物检疫的是1660年法国卢昂地区,当地制订了铲除小蘖并禁止其传入以防治小麦秆锈病的法令。其后,国际上出现过一些重大害虫扩大蔓延事件,促使一些国家针对某一病虫颁布禁止疫区植物进口的法令。如1860年葡萄根瘤蚜随美国葡萄苗传入法国,在25年内毁葡萄园250万英亩,占法国当时葡萄栽培面积的1/3左右。1872年德国,1873年俄国颁布了禁止从国外输入葡萄枝条,以防葡萄根瘤蚜传入的法令。其他较早正式制订植物检疫法规的国家如:1901年加拿大颁布《加拿大病虫条例法令》,1907年英国颁布《危险病虫法案》,1914年日本制订进口植物管制法。1934年苏联制订了第一个《对外植物检疫条例》。美国1913年颁布第一个联邦《植物检疫条例》。1978年统计,在171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160个国家和地区有了植物检疫法规。各国植物检疫法规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目的、任务、机构、检疫范围、对象、措施和惩处等。但各国对检疫对象的规定有差别。许多国家的法规中(包括中国、苏联等)提到的“植物检疫对象”,是指禁止传入的植物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并有一份“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美国、加拿大、日本及欧洲一些国家的植物检疫法规中则不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而以植物为主,规定禁止进口的和有条件限制进口的植物及其产品,并提出禁止、限制的原因及进口的特殊要求和处理方法。如美国为了防止红铃虫等病虫传入而禁止世界各地的棉花种子入境,对进口水果、蔬菜则规定须经冷冻或药剂熏蒸处理,以防地中海实蝇等传入。
中国第一个对外植物检疫法令是1934年公布的《输出入植物病虫害检验实施细则》,规定对输出输入的植物产品实行检验 (见中国近代农业昆虫学史)。除上海、广州等口岸外,未能在全国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外贸部制订了对外植物检疫规定和统一的植物检疫制度,对进出口植物及其产品实行病虫检验。1954年制订了《输出输入植物检疫暂行办法》和《输出输入植物应施检疫种类与检疫对象名单》。1957年国家公布《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和《国内植物检疫对象名单》。以后,又对防止红铃虫、马铃薯块茎蛾等国内检疫对象的传播作了各项检疫规定。1965年开始在国境口岸设立动植物检疫所,统一执行对外动植物检疫工作。1966年和1980年先后公布了《关于执行对外植物检疫工作的几项规定》、《对外植物检疫工作的几项补充规定》,并两次修订了《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以后又陆续制订关于旅客携带、国际邮寄植物检疫以及加强对种子、苗木、进口粮检疫等多项规定。中国现行的对外植物检疫和国内植物检疫法规是1982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1983年1月颁布的《植物检疫条例》,这年又颁二者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共8章34条,对应施检疫的范围,口岸检疫机构,进口检疫、出口检疫、旅客携带物检疫、国际邮包检疫、过境检疫、违反检疫条例的惩处等方面都作了规定。凡进出中国国境和过境的贸易性、非贸易性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均属受检范围。进口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需事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对疫情严重流行的国家或地区的植物及其产品、土壤等禁止进口。《植物检疫条例》共20条,包括植物检疫对象、检疫机构、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违反检疫条例的处理等。凡属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对象发生的局部地区应划为疫区,防止传出。发生地区已较普遍的,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检疫对象传入。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名单,不论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从国外引进可能有危险性病虫潜伏的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须隔离试种,经确证不带危险病、虫者方可分散种植。
机构和措施 1989年,中国在国际通航港口、机场及陆地边境、国界江河的口岸已设有175个动植物检疫所和分支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统一管理全国对外动植物检疫工作。国内植物检疫工作由全国植物保护总站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植物检疫站,植物检疫实验所承担植物检疫科研任务(见图)。
为有效地实施检疫,应系统收集和分析检疫情报,掌握危险病、虫、杂草的世界分布、为害情况、发生传播规律、地理分布及其与生态条件的关系,研究检验、鉴定和消毒处理方法及封锁消灭技术。在检疫害虫的检验和处理中,一些国家已应用x光技术来检验种子和木材内害虫,用辐射处理、真空熏蒸和微波、高频等技术灭虫。用性诱剂监测和遗传防治法,消灭检疫害虫,对地中海实蝇、墨西哥棉铃象甲、红铃虫、苹果蠹蛾、欧洲榆小蠹、美国白蛾等都取得了良好效果。



中国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站分布图


(1987年制)


国际协作 国际协作是植物检疫不可缺少的环节。世界上第一个以防止危险病虫传播为目的的国际公约,是1881年在瑞士的伯尔尼签订的《葡萄根瘤蚜公约》,1929年在罗马签署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并统一使用“公约证书”或“罗马证书”。1951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通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简称IPPC),至1981年已有80多个国家签署了这个公约。此后,国际上陆续建立了各种包括一定生物地理区域的区域性植保组织,如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Asia andPacific Plant Protection Commission,简称APP-PC),近东植物保护委员会(The Near East PlantProtection Commission,简称NEPPC)等。此外,还有国家之间签订的植保植检双边或多边协定。联合国粮农组织从1952~1971编印了4册《各国植物检疫法规摘要汇编》(Digest of Plant Quarantine Regula-tions),在《粮农组织植保通讯》(FAO Plant Protec-tion Bulletin)中有“植物检疫公告”专栏,报导各国进口植物检疫法规的变动情况。

植物检疫plant quarantine

依据国家法规,对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和处理,以防止列入检疫对象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人为传播蔓延的一种植物保护措施。分为对外检疫和国内检疫两种。对外检疫是对进、出口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包装物、运载工具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才允许进、出口;否则,作熏蒸、消毒处理后,才允许进、出口,或退回或销毁。国内检疫是防止局部地区发生或新传入而扩散不广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在国内传播蔓延,其主要任务是划定疫区和保护区,进行国内调运检疫和产地检疫,并制定相应的封锁消灭和保护措施。

植物检疫

为防止植物及其产品在流通中传播病害,国家以法律形式采取的措施。检疫内容包括病、虫、草3方面。1660年法国卢昂地区第1个颁布有关检疫的法律。检疫对象必须具备3个条件:属危险性病害、国内或很多地区未发生的病害、由人为传播的病害。包括4个程序:报验、检验、检疫处理、签证。中国植物检疫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1934年10月颁布《植物病虫害检验实行细则》,1949年后设立植物检疫机构,1966年颁布《执行对外检验的几项规定》1991年10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2年5月公布《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

一个国家或行政机构以法规形式禁止或限制危险性植物病、虫、杂草人为的传入、传出,或一旦传入后为了防止扩散蔓延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与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植物检疫

plant quarantine(/sani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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