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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券契”。
先秦时财物付、赠及收、受关系之契约。分别写于竹、木简上,双方各执一札。《周礼·天官·小宰》:“六曰听取予以书契。”郑玄注:“书契,谓出予受人之凡要。”孙诒让正义:“书契则书两札,使各执其一札……札亦有半别也。”又《地官·质人》:“掌稽市之书契。”郑玄注:“书契,取予市物之券也。”竹木简侧面刻成齿状,《管子·轻重》:“与之定其券契之齿。”据齿数取财物,故《列子·说符》载宋人得人遗契,密数其齿,曰:“吾富可待矣。”据居延汉简,有“符券齿百”等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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