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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名。
明、清内外衙门专事文稿、档案的吏员统称书吏,亦称“书办”。多应召募而来,有固定工食银。由于官员经常调迁,不熟悉所在衙门之内情、案例,常倚书吏为心腹,言听计从。书吏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起很大作用,常舞文弄法,营私舞弊。
清代为此规定书吏任满五年,必须离职,或经考试入仕,或回籍从事别项营生,以防止书吏年深日久,为所欲为。但实际上书吏仍改名换姓,甚至以“缺主”自居,父子相继。
沿至晚清,为害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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