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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桂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暂行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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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暂行组织条例

桂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暂行组织条例

1952年12月桂西壮族自治区首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报广西省人民政府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施行。《暂行组织条例》分十三条,规定桂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是桂西壮族自治区各民族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是本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的权力机关,是桂西各族人民民主专政的权力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委员会以壮族人员为主要成分组成,同时包括本自治区内适当数量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一)执行并转发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并在其职权范围内颁发决议和命令。(二)实施本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议案。(三)根据民族特点制定单行法规,报上级人民政府核准或备案。(四)废除或修改与上级人民政府政策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但遇有关自治区内其他少数民族的重大问题的决议和命令的废除或修改,须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五)按规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六)发展本地方的经济事业。(七)发展本地方各民族的语言、文字及文化教育事业。(八)管理本自治区的财政。(九)按照国家统一的军事制度,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和民兵。(十)领导和检查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十 一)根据自治区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和杂居的情况,帮助各该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或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范围内的重要工作处理后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对于有全区乃至全国性影响的工作,则事先请示,事后报告。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建立民主制度,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照顾到民族特点。条例于1953年1月30日经中南行政委员会批准,政务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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