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格劳秀斯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格劳秀斯1583—1645Hugo Grotius荷兰政治家和法学家,近代国际法奠基人。生于德尔夫特。24岁时即任荷兰律师公会会长。1613年任荷兰驻英大使。后因卷入政治斗争而被捕入狱,1619年被判无期徒刑。两年后得其妻之力脱狱,逃至法国。后仕于瑞典宫廷,1635年任瑞典驻法公使。1645年8月28日死于归国途中。主要著作有《公海自由论》(1609)和《论战争与和平法》(1625)。他是个自然法论者,以社会契约说解释国家起源,主张法学应同神学分开,一切实在法都应符合自然法原则,人民和统治者都应受自然法的约束。他还以自然法理论分析国际现象,首次提出公海航行自由的原则,主张以尊重人和私人财产的观点来处理战争与战俘问题,因此,除某些特殊原因外,进行战争是有罪的。他还是历史学家,所著《比利时编年史》是研究十六至十七世纪尼德兰历史的珍贵资料。 格劳秀斯1583—1645Hugo Grotius17世纪荷兰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近代国际法奠基人。曾任律师、省检察长、驻英公使等职。以研究国际法著称。对后期古希腊、罗马哲学中的自然法思想有所发展,以社会契约说解释国家的起源,主张法学应同神学分离。认为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应受国际法的约束,自然法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根源,自然法代表理性或人的本性,一切实在法均应符合自然法的原则;国家通过契约而成立,是自由人为享受法律利益和共同福利而结合起来的,不能认为主权必须属于人民,人民也不能因君主滥用权力而加以反抗,只有在极端情况下例外。并以自然法理论分析国际现象,强调以尊重人和私人财产的观点处理战争和战俘问题,战争也应遵守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等。主要著作有《战争与和平法》 (1625)、《捕获法》 (1605)、《海上自由论》(1609) 等。 格劳秀斯荷兰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其政治学说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把法律分为自然法和意志法两种。认为自然法来源于人的本性,是固定不变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应归还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和由此而来的收益。意志法起源于人的意志或上帝的命令,因而又分人类法和神命法。人类法包括家庭法、民法和国际法,神命法是上帝给人类的,包含在基督的教义中。意志法应当符合并体现自然法的要求。认为国家起源于契约,人们为了要过安定生活彼此联合起来,缔结契约,组成国家。国家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国家主权即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不受别种权力的限制,是至高无上的,只能由君主来掌握。反对人民主权思想。系统地阐述了国际法理论,制定了正义公理和人道主义等国际法原则,对国际法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参见“法学”中的“格劳秀斯”。 格劳秀斯 格劳秀斯格劳秀斯 (1583—1645),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理论的奠基人和国际法的创始者。20岁任官修 《荷西战史》 总编辑。25岁起担任荷兰省国库的总辩护律师。30岁时,他出任鹿特丹市的 “首相”。33岁时,他参加荷兰外交使团赴英谈判,联合英国共同反对西班牙的海上霸权,成功地运用了 “海洋自由” 的理论。格劳秀斯的主要著作有 《海洋自由》 和 《战争与和平法》 两书。 ☚ 李贽 黄宗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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