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柯勒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柯勒1849——1919Josef Kohler德国法学家,新黑格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早年就学于海德堡大学和弗莱堡大学,1875年获法学博士学位。一年以后,被任命为曼海姆的法官。后任符次堡大学的法学教授。1888年任柏林大学法学教授,直至逝世。主要著作是《法学导论》和《法律哲学》(1909年)。继承了黑格尔的历史哲学,而摒弃了他的辨证法,把法与人类文明活动密切地联系起来。认为,法律在人类文明生活的进化中具有重大作用,它一方面维护已有的文明价值,另一方面促进新文明价值的实现。每种文明必然有相应的法律准则,同样法律准则始终与文明有关。法律的内容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刺激人们从事创造性劳动,故不能以法律来消灭他们。但社会结合也是必不可少的,因而法律应谋求个人主义和集体的调和。主张用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律,主张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为此,柯勒被某些学者称为社会学法学派的先驱之一。此外,柯勒在专利法、著作权法和比较法制史方面亦著述甚多,贡献较大。 柯勒1849—1919Josef Kohler德国法学家,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曾任法官、法学教授。研究范围广泛,在西方法学界以学识渊博闻名。继承黑格尔关于法是文明现象的观点,认为法在人类文明生活的进化中作用重大,不仅维护已有的文明价值,而且促进新文明价值的实现; 每种文明必然有相应的法律准则,法与文明始终有关,随着文明的发展而演变;法律应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结合,以实现全体人类的道义为职能。主要著作有《法律史》(1907)、《法哲学》(1909)等。 柯勒1849—1919Josef Kohler德国法学家、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先后任符茨堡大学、柏林大学教授。主要著有《法律史》(1907年)、《法哲学》(1909年)等。认为法律是人类文明发展中的现象,任务是维护现有的文化价值并创造新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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