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延搁犯子长大案
本案发生在道光十九年(公元1839年)。直隶省张幅因保护父亲而杀死了缌麻服侄张武。当年秋审,此案被判为可矜,且因张犯父亲年逾七十。按例应准留养,那年的秋审册内也声明如果张犯亲老丁单属实则应准予留养。然而,由于被害者家属未能到案,这案子也就一直耽搁着。道光二十四年(公元1844年),张犯之子已长到16岁,该都统在查办时对是否准予张犯留养产生疑问并因此咨问刑部。刑部认为:决定留养与否应以秋审时的决定为准。今张犯在道光十九年秋审时已被判为可矜提准留养,只要承办人员查明犯罪之人有无父母是否独子,早就能准予张犯留养。所以至今未决,仅因吏耽搁所致,所以虽然张犯之子已生,张犯也应照例准予留养。不再判处死刑,而改判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