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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有审判职务的公务员或仲裁人,枉法裁判或仲裁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渎职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审判职务的公务员或仲裁人。有审判职务的公务员,不仅指各级普通法院的推事,而且包括军法机关的军法官、检察官和军事检察官、依照违警罚法就违警事件从事违警裁决的警察官、依照公务员惩戒法就公务员惩戒事件从事审议的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的委员、依照诉愿法就行政诉愿事件从事决定的诉愿审议委员、依照行政诉讼法就行政诉讼事件从事裁判的行政法院评事等。(2)本罪的行为有枉法裁判或枉法仲裁两种。枉法指裁判或仲裁在客观上违法或曲法。所谓裁判,除民事、刑事和行政等裁判外,还包括违警的裁决、公务员惩戒的审议、行政诉愿的决定等。本罪是枉法裁判行为的一般条款,台湾刑法对于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或惩罚,或者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无故不使其受追诉或处罚等特别的枉法裁判行为,另有滥用追诉处罚职权罪特别条款的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后一种行为应适用滥用追诉处罚职权罪,而不构成本罪。(3)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而枉法裁判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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