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吉拐带银两案
本案发生于道光元年(公元1821年。江苏有民杨吉与王冠群合雇船只搭伴回家,途中王冠群邀同船主上岸讨债,将装有银两的木箱托附给杨吉代为照管,并将箱子钥匙交杨。杨吉乘无人之机,起意开箱,偷银八十六兑纹银七百余两。后王冠群查知自己箱内银两丢失,就将杨吉扭获送官。该抚审核案情,并查律载:“拐带人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又集解上载:“携带人财物乘便取去曰拐带”。该抚认为,拐带与窃盗二者情节相似,但实属不同,罪名也有生死区别。拐带财物也是取非其所有,但终究是因为当事人托付所致,不得与实犯盗窃者同罪。赃数逾贯止于满流。因此对该犯杨吉依照“拐带人财物律计赃拟流免刺”,判满流刑。案情上报,该司复核案情认为,该抚判决与律例相符,因此,同意该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