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条例tiáolì由国家制定的法规或由团体制定的章程 条例tiáolì〈名〉具有法律效力的某些规定事项,也指团体制定的规则:奖惩条例│组织条例│治安管理条例。 条例 条例指导某一方面长期性的工作、活动正常开展的较为原则和全面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主管该方面工作、活动的国家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法律精神制订,由国家权力机关批准颁发。如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二年国库券条例》等。正文一般包括条例根据、条例内容、施行说明三个部分。条例根据用简要的语言说明制订条例的原因与政策根据,常用“特制定本条例”作归结用语;条例内容是它的中心部分,要比较概括和原则地说明做好该方面工作的方法、规定和要求;施行说明,常叙述条例生效时间和提请有关部门制订实施办法等要求。条例具有法规性质,适用面广,使用期较长,所述规定与要求原则性强,以便各地和各部门据实情施行或制订实施办法,使条例得到更好贯彻。 ☚ 细则 办法 ☛ 条例 条例tiáo lì党政机关等规定某些事项而使用的公文文体。〔例〕学校最近修改了《学生政治思想工作~》。 ☚ tiao 调处 ☛ 条例 条例科条 科例 条流 条贯 条绪 统贯 另见:条文 准则 制订 遵守 执行 ☚ 政策 准则 ☛ 章程 章程程 规 章条 令式 科条 ☚ 规章 典章 ☛ 条例tiáo lì❶著作的义例。《后汉书·班彪传》:“细意委曲,~~不经。” 条例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团体制定或认可的规定国家或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某一事项或某一机关的组织、任务和职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在中国,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国务院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而称作“条例”;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把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称作“条例”;有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条例明清两代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宋代首创“例”,所谓例,一般是根据典型案例或司法审判中的某一问题,由皇帝谕旨或大臣奏准,制定成一种法律条文。例是一例一条,所以称“条例”。明初在《大明律》颁布不久就产生了条例,明中叶由朝廷统一汇编成《问刑条例》。条例不断地在发展中变化,明末已有三四百条之多。清朝完全沿用了明朝的条例这一法律形式,明朝《问刑条例》的大部分也为清朝所继承。并且,清朝的条例又有极大的发展,乾隆初年已愈千条。条例与案例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具体案件的判例,而前者是上升为普遍适用的法律形式。在明清两代,条例广泛地在审判中援引比照,与《律》同时使用,其法律效力甚至高于《律》。 条例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某一部门的组织、职权等的法律文件,也指团体制定的章程。有几种不同的含义: 条例分条阐述军队某些重要事项,某些组织的组成和职权等的法规。如《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等。 条例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名称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某种特定社会关系制定的法律常以此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国务院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较全面、系统规定的行政法规多用此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 条例国家政府机关为分条规定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或某些政治、经济、文化事项而制定或批准的法规文件。 条例分条阐述的关于某些重要事项、某些组织的组成和职权等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或用于规定某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责任和权限时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书。条例的具体内容,可以采取分章式写法,也可以采取分条式写法,首章或首条常以总则出现,尾章或尾条常写生效日期、解释权力等事宜,中间若干章、若干条则为条例的具体条款。 条例 条例用于规定比较长期实行的调整国家生活某个方面准则的文件,或用于规定某个机关的组织和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的任务和权限的文体。条例的标题一般有两种写法:第一种写法,由发布部门、事项、文种三部分构成。第二种写法,由发文事项和文种两部分构成。正文包括总则、条规和附则。总则,阐述制定本条例的根据、意义和目的。条规,是条例的核心部分。附则,又称附文,是对条规部分的补充。撰写“条例”时,要有国家法律或上级的立法性文件作法律依据;规定的条规要明确、具体,词句要严谨,不能含糊不清、似是而非,以防使人产生曲解。 ☚ 告示 应战书 ☛ 条例regulations;rules;ordinances 条例regulations 条例rules;ordinances;regul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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