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杜重远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杜重远案 杜重远案杜重远,吉林省人。早年留学日本专攻陶瓷业。1923年回国后,在奉天创立了东北第一座机制陶厂—肇新窑业公司,后成为中国人自己经营的规模最大的窑业工厂。1927年,杜重远以商会领袖身份,发动和组织了约十万人的反日游行示威和抵制日货运动。1929年,与阎宝航等发起组织“东北国民外交协会”,广泛团结各界爱国力量,作为东北当局对日交涉的后盾。杜从此成为各界所熟知的爱国人士。“九·一八”事变后,杜重远又参加了“东北民众抗日救国会”,积极投入抗日救亡斗争。1934年2月,他在上海创办《新生》刊物,自任该刊的编辑兼发行人,勇敢地揭露日本的侵华阴谋和南京政府的卖国行径,深受群众欢迎。1935年5月4日,《新生周刊》发表《闲话皇帝》一文,泛论中外君主制度,提到日本天皇。日本政府竟以“侮辱天皇,妨害邦交”为借口,向南京国民政府提出严重抗议。南京政府为镇压抗日运动,接受了日本提出的抗议条件,命令上海市政府查封了《新生周刊》社,并通电各省市党部取缔同类刑物。南京政府又派萧同兹、齐世英二人到上海专门处理《新生》事件。他们采取欺骗手段,动员杜重远亲自出庭听候判决,声称这只是做做样子应付一下日本,决不判刑,即使判刑也是暂缓执行,或者判处罚金了事。杜重远考虑,如不同国民党妥协,势必造成外交上的大案,有可能使蒋介石最终向日本屈服,不利于国家、民族,遂同意了这一欺诈行为。7月9日,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第二次开庭,杜重远偕律师吴凯声到案。检察官郑钺负责对杜重远起诉,依据新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二项,旧刑法三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诽谤罪,及新刑法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妨害友邦元首名誉罪加重本刑三分之一,请求法庭“从重处断”。刑庭庭长郁华不顾杜重远的申辨,即行宣判,判处徒刑一年两个月,不准缓刑或改罚金,《新生周刊》二卷十五期没收。并宣布依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得上诉。杜重远被当庭扣押送上海漕河泾监狱执行。 ☚ 金树仁不法案 南京刺汪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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