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村民委员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是我国农村中按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选举产生。 ☚ 居民委员会 社会形态 ☛ 村民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设立。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有适当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得到适当补贴。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监督、执行村规民约;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的时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农村按村民居住的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不是一级政权,是农村人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组织形式(农村进行群众工作的机构),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直接选举和罢免。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还可以制定乡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现状、人口多少、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而设立的农村基层组织。新疆的农村居民委员会初建于1982年10月。到1997年底,全区共建村民委员会8833个,委员43609人。 村民委员会1982年《宪法》第111条规定农村居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选举。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共21条,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9号公布。组织法规定以自然村设立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下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中国农村按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该居住地区的村民选举产生。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群众的意见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见“政治学”中的“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中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村民居住地区设立,下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居民委员会 行政区划 ☛ 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农村基层社会群众性自治组织。简称村委会。它是在改革原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体制以后,从1982年起在农村建立起来的。村委会是农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一般以自然村设立,有的也由几个较小的自然村组成。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和若干个村民小组。村干部不脱离生产,其报酬由本村集体或群众负担。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承担本村生产服务和管理协调工作,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多民族居住的村还要加强民族平等、团结的教育。至1984年底,全省在原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基础上, 共建立村委会17 387个; 1994年, 村委会增加到17 662个; 1998年,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20 974个,除居委会、家委会以外, 村委会18 113个。 ☚ 居民委员会 甘肃省行政区划管理 ☛ 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在农村按居住村落分别设立的本村居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任务与居民委员会相同。 ☚ 小城镇居委会 村民小组 ☛ 村民委员会villagers'committ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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