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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权利的证券化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权利的证券化

权利的证券化

一定的权利通过证券来体现或行使。证券有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之分。无价证券指不代表任何价值的凭证,如粮票、布票、油票、名牌紧俏商品票(如息行本票、彩电票等),是由于商品短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得到合法确认的购买某一种短缺商品的特殊权利。无价证券不应该成为买卖对象,但它体现了某种权利,也就具有了潜在价值。中国一直存在私下买卖“无价证券”的现象。所以说,真正的无价证券是不存在的,“无价证券”实际上也是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与财产权力紧密相联,具有流通能力的要式证明。1936年修订的瑞士民法典第965条规定:“有价证券就是任何一种与权利紧密相连的证书,没有此种证书,权利就不能实现,也不能转让他人”。意大利民法典规定:“有价证券持有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就有权要求按证券上面所规定的履行。依照有价证券持有人的要求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只要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就免除其责任,不论持有人是否是权利人”。有价证券是权利与证券的紧密结合体。
权利的证券化,也就是权利的发生、转移或行使须全部或一部分依据证券来进行。换言之,其权利的发生须作成证券;权利的转移须支付证券;权利的行使须提示证券。亦即非作成证券则其权利不能发生;非交付证券其权利不能转移;非提示证券则权利不能行使。(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三部分均与证券结合者,谓之“完全的有价证券”;其中一部分与证券结合者,谓之“不完全的有价证券”。)在权利发生、转移、行使过程中,一部分与证券结合者,至少须转移之部分与证券相结合始可。否则,若转移部分不与证券相结合,纵其它两部分(发生或行使)与证券相结合,亦非纯正的有价证券。因为有价证券的特色乃注重流通,而转移为流通的手段,转移与证券结合,则可以助长流通的机能(迅速、准确)。若其转移不与证券结合,则失其有价证券的特色。
有价证券的法律特征,体现有价证券作为权利的证券化。
❶财产权利直接表现在证券上。证券券面所表示的权利与证券有不能分离的关系。证券上所记载的事项就是权利人的财产权力内容,权利与证券溶合为一。
❷权利的行使离不开证券。证券的持有人就是债权人(权利人)。他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债务人也只向证券的持有人履行其义务。
❸权利的转移只是以提示和支付证券为条件。本来是债权的转让,现在不必再通过原来的债权转让程序;本来是物权的转让,现在也不必通过物的支付;本来是股份权的证书,现在也可以自由转让。
❹有价证券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制作,载明法律要求的事项,否则无效。这样,证券持有人和转让人只要按证券上的记载,就可以知道权利的内容,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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