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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权利法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权利法案》

 英国政治史上的重要文件。为了限制君主的权利,英国议会于1689年通过《权利法案》。内容规定:国王无权废除法律或停止法律的执行;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能征税和在和平时期维持常备军;议会必须定期召开;议员的选举不受国王干涉,议员有在议会内活动的自由,在议会外不受法院或其他机关之弹劾或质问;人民有向国王请愿权,凡因请愿而判罪或公诉,均为非法,等等。《权利法案》为限制王权提供了宪法保证。

权利法案

又称“人权法案”。
❶英国确立君主立宪政体的法案之一。1689年由国会颁布,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共14项,主要内容: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废除法律,征收赋税,不得在和平时期招募和维持常备军;国会议员经自由选举产生,在国会内有演说和辩论的自由,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机关的弹劾或质问;国会应按期召集;国王不得擅自设立审理宗教事务的钦差法庭,不得苛处罚金、索取过分保释金和判处酷刑;臣民有请愿的权利,不得因请愿而治罪;新教徒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持有武器的权利。等等。
❷美国宪法第1~10条宪法修正案。详见〔人权法案〕。
❸泛指各国制定的规定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


权利法案英;1688

英国宪法性法律。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后,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为了确立君主立宪政体,国会于1689年颁布了《权利法案》。主要内容是:未经国会的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法律,不得停止法律的生效;未经国会的同意,国王不得征税;在和平时期,不得征募和维持常备军;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国会议员的选举应该是自由的。议员在国会有演说辩论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凡新教徒臣民为自卫的需要,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内,自备武器;不得滥施酷刑,也不得课以过重的罚款。这些规定基本上确立了议会主权的原则,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刑事被告的权利。

权利法案

❶英国《权利法案》。1688年“光荣革命”后确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性文件之一。1689年10月23日由国会颁布。“光荣革命”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推翻复辟的斯图亚特王朝的政变,目的在于限制王权,巩固国会的权力。法案规定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或废止法律,不得征集或供养常备军,不得征税或支配赋税; 臣民有权向国王请愿; 议员在国会中享有演说、辨论和议事的自由,其言论在国会外不受法院或其他机关的弹劾或质问;等等。
❷美国 《权利法案》,也称《人权法案》。指美国宪法第1条至第10条修正案。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1791年12月经9个州批准生效。规定了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权利,宣布言论、出版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禁止书刊检查,允许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要求制止舞弊行为”; 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侵犯,没有正式命令不准逮捕、侦讯和侵占; 非经法院决定,不能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禁止施以酷刑和处以过重罚金等。

《权利法案》

英国1689年议会颁布的确立君主立宪政体的宪法性文件。全文共14条。1689年英国“光荣革命”中提出的限制君主权力的法案。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查理二世上台。1685年詹姆斯二世即位,不但不改变查理二世的专横政策,反而变本加厉。1688年辉格党和托利党联合发动政变,废黜詹姆斯二世,迎接其女儿玛丽和女婿荷兰执政威廉来英国,尊为玛丽二世和威廉三世。1689年1月,议会向威廉提出《权利宣言》,规定国王须经议会进行统治。宣言于当年10月经议会批准为法律,即《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指保证公民权利不受国会侵犯的宪法前十条修正案。1791年增补的宪法修正案中,只有第一条禁止国会和州议会的某些立法,其余九条禁止国会侵犯公民权利。修正案保证的较为重要的权利有言论、出版和宗教信仰自由,陪审团审判,大陪审团公诉,以及禁止残酷与非常之刑,过多之保释金、无理搜查与扣押。

权利法案

见“法学”中的“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

❶英国确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宪法性文件之一。公元1689年由议会颁布,共13条。规定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废除法律、不得征税、不得招募常备军;臣民有请愿权;议员由选举产生并有在国会内自由发言之权。
❷又称“人权法案”。美国宪法前10条修正案。其中规定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等自由以及人身、住宅、财产不受侵犯等权利;无正式命令不得逮捕,非经法院决定不能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禁止酷刑和过重罚金等。

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

(一)指1689年英国议会颁布的《权利法案》。是英国“光荣革命”后巩固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联合专政、确立君主立宪政体的宪法性文件之一。其主要内容是:国王未经议会同意而废止法律或征收赋税,以及在和平时期招募和维持常备军,均属非法;议会经自由选举产生,经常集会,议员有议事自由,不受任何传讯或干预;国王不得擅设审理宗教事务的钦差法庭,不得苛处罚金,索取过分保释金和判处酷刑;臣民享有请愿权;新教徒可以持有自卫武器等等。 (二)泛指美国宪法上有关保障公民权利不受政府侵犯的各项规定,尤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1—10条修正案。此10条修正案于1791年生效。它仿自英国的《权利法案》,但着重点不同,对于诉讼权利的规定尤为具体。其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照法定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司法机关不得对同一行为进行两次追诉;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有要求公开审理和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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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

即“人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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