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辱父者案
东汉章帝建初年间,有人由于父亲受到侮辱,而杀死了肇事者。地方州郡将此案上报朝廷,章帝决定从轻判处,赦免死罪,改为他刑。此后审判同类案件时都用这一案例来比附。和帝时,又将因为父母受辱而杀人判为减死的诏令定为正式的法律规定,称为“轻侮法”。尚书张敏上驳议反对,认为上述判例是章帝采取的临时措施,并没有固定的律令条文。如果著为定法,会助长犯罪活动。根据《春秋》一书的精神,儿子不为父亲报仇,便不配是他的儿子。而法律不为这种犯罪减刑的原因,是不能助长私人复仇的风气。现在有借口杀人者得以减罪,妄杀者却要抵命,会使执法的官吏得以巧设奸诈。另外,轻侮法的比事案例繁延滋长,以致有了四五百种,还有增加的趋势,难以使后代奉行,请求改正建初年间诏书的错误。和帝听从了他的建议,不再轻言“减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