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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制裁对象包括: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扰乱教学秩序;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侮辱、殴打教师;体罚学生;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对上述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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