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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机动车损伤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机动车损伤

机动车损伤

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及拖拉机等。机动车损伤又称公路损伤。由于公路交通量日趋增长,机动车损伤已成为现今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机动车损伤大都属交通事故,但常与刑事责任和损伤赔偿问题有关。少数人利用汽车进行自杀或他杀;亦有将人害死后,把尸体置于公路上伪装交通事故者。因此,汽车损伤常为法医检验的对象。
机动车一般多由金属部件构成,其突出部位多,具有重量大、速度快及运动能量大的特点。按照动能定律:E=1/2mv2(E=动能,m=质量,v=速度)表明,机动车速愈高、其所致伤的程度愈严重。Ashton(1975)报告汽车速度30~39km/h; 致伤死亡率为10%;40~45km/h,为47%; 49~58km/h,死亡率达73%。因此,汽车冲撞的速度对损伤程度起主要作用。此外,作用于人体的车辆部位与损伤的形成也有重要关系。机动车造成人体的损伤机理是十分复杂的动力学问题。损伤可由机动车撞击人体或人体撞击机动车或机动车轮胎辗压或人体摔倒等因素造成。机动车的不同部位、撞击方向、撞击角度、机动车内人体的位置、行人的行走方向及姿势、人体被机动车撞倒时的地面性状、着地的体位及角度等对损伤的形成均有密切关系。研究机动车致伤的机理要着重分析受伤人与车辆的位置关系,车辆与车辆撞击关系,车内司机和乘客与车内物体撞击关系,以及人体被车辆何部致伤等,从而进一步推测受伤的情景。
机动车损伤可形成撞击伤、轮胎辗压伤、摔伤、挥鞭样损伤等。
撞击伤 机动车辆不同部位的突出部件所致的撞击伤具有不同的特点。如汽车保险杠撞击行人时,于受伤者两下肢同一高度形成撞击伤,表现为带状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两下肢骨楔状骨折,其楔底为外力作用点,楔顶为外力作用的方向。车辆的大小型号不同,下肢撞击伤部位的高低亦有别。迎面撞击,损伤发生于下肢的伸侧面;后面撞击,则发生于下肢的屈侧面。因此,根据两下肢损伤的部位大致可推断机动车的类型及死者受伤时的姿势和行走的方向。又如散热器撞击人体,损伤多发生于臀部、腰部或腹部,表现为擦伤、皮下出血、挫裂创、脊柱或骨盆骨折等。有时可出现散热器花纹的皮内出血印痕。
挡风玻璃、方向盘及车辆前部联合性撞击伤,见于高速行驶的车辆突然刹车时。由于惯性作用,司机的头部撞击在挡风玻璃上,头面部形成广泛性切划伤;第一颈椎与枕骨髁关节脱位,引起迅速死亡;有时椎动脉破裂,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而致死。如胸部撞击在方向盘或其轴柱上,造成胸部皮下出血、胸骨和肋骨骨折,严重者可发生心脏或主动脉的破裂。肺脏常由于胸腔内压急速变化或被肋骨骨折断端刺破而损伤。
轮胎辗压伤 汽车轮胎辗压人体时,可造成下列损伤:
轮胎印痕: 在衣服表面出现轮胎凸面上泥土或附着物的印痕。体表因受轮胎花纹的两个凸纹突然向凹纹内挤压,引起与凹纹相对处的真皮毛细血管内压突然升高而致出血,其形状能反映出轮胎花纹的形状,称为轮胎印痕,轮胎花纹愈新,愈易造成。在凸纹部位不发生损伤或仅发生轻度表皮剥脱。
表皮裂伤: 轮胎辗压人体时,由于其转动力的作用,使表皮受到牵拉作用而撕裂,轻者可出现多发性平行的表皮不全撕裂,重者表皮完全撕裂,露出真皮层。此种损伤多发生于躯干部与四肢移行部,如腹股沟和腋窝部。

左下肢汽车轮胎印痕


闭合性环状撕脱伤: 又称皮下袋状血肿。轮胎较高速辗过人体四肢部位时,由于轮胎转动作用,将皮肤与皮下组织分离,发生广泛性皮下出血或血肿,触之有明显波动感。
开放性环状撕脱伤: 轮胎在四肢部位辗压时,转动速度较低时,可使辗压部位的皮肤形成环状撕脱,其宽度与轮胎接触面的宽度一致。此种损伤,轮胎花纹愈新愈易形成。
内脏损伤: 轮胎辗压胸部或腹部时,可造成内脏破裂。此外,还可将膈肌挤破,使腹腔脏器被挤压突入胸腔内,或胸腔脏器突入腹腔内。
摔伤 人体被机动车撞击后常发生严重的摔伤。有时小轿车高速行驶撞击行人时,可将人体撞到车盖上,然后又从车盖上摔下,造成两次损伤。机动车造成的摔伤常为严重的颅脑损伤或内脏破裂,可致迅速死亡。
挥鞭样损伤 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损伤,多于车辆在高速行驶中紧急刹车时,由于突然变速而造成颈部组织的种种损伤(见“挥鞭样损伤”)。
机动车损伤现场检验时要注意受伤人的位置和姿势,并与地上的血迹比对,以分析受伤的情景。寻找现场有无汽车的漆片脱落。检查汽车撞击路旁电线杆、树木或其他建筑物的痕迹。从地面上遗留的轮胎擦划痕迹也可分析判断汽车的车速。
受伤人的衣着检验对判断机动车损伤非常重要。人体被机动车撞击后,于着力部位的衣服表面发生撞击起毛现象,并可看出撞击方向。机动车突起部位撞击时,衣服可发生撕裂,从纤维断端可反映出着力方向。轮胎辗压人体时,在衣服上可留下轮胎印痕或布面压平现象。肉眼直观不清时,可用侧光观察,常在被辗压的部位发现有压平的光泽。注意衣服上附着的泥土、铁锈、油泥、漆片等物,从上述物质可推断受伤时人体与车辆接触的部位。行人被汽车撞击的瞬间,人体呈直立状态急速向前移动时,在鞋底面上常发现多数方向一致的擦划痕迹。
检验时还要注意分析受伤的次数。汽车撞击人体常发生二次以上的损伤,即第一次损伤为汽车的撞击伤,第二次损伤为摔伤。又如高速行驶的小轿车撞击行人时,造成第一次损伤,将行人撞到汽车的车头盖上,头部撞在挡风玻璃上,造成第二次伤,瞬间又从车上摔下,造成第三次伤;有时,人体又被汽车轮胎辗压,形成第四次损伤。要注意尸体伤痕与死因的关系。发现尸体在公路上或被车轮辗压,不一定都是交通工具所致,可能被人杀害后置于公路上伪装被车压死。有人自己钻进车底被压致死。因此,应详细检验尸体有无被害伤痕或中毒致死的情况。汽车损伤致死大都由于颅脑损伤引起,但头部有致命性钝器伤时,应注意鉴别是否被其它钝器打击所形成。排除了这种可能性后,再进一步研究每一处损伤形成的原因与交通工具的关系。
法医工作者还应注意车辆各处凹陷、擦挫、烤漆擦划及汽车破损变形的部位,以资与受害人身上的损伤进行比对分析。车辆上附着受伤人的血迹、毛发、皮肤、脑组织及衣着纤维等物,常为确定肇祸车辆的重要证据,应小心提取,妥善保存,以备化验之用。
☚ 脊柱和脊髓损伤   非机动车损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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