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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朱什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朱什1590—1661Richard Zouche

英国法学家。自1620年起,历任牛津大学罗马法教授、下院议员、海事法院院长等职。他最早以“国家间的法律”一语代替罗马法中的“万民法”来表示国际法的含义,并认为国际习惯法应是国际法的最重要部分。著有《国际法及法院》等。

朱什1590—1661Richarol Zouche

英国法学家、民法权威、国际法创始人之一。生于英格兰的威尔特郡安斯蒂城,死于伦敦。曾受教于牛律大学新学院,1617年被接纳为民法博士会馆的律师,1620年在牛津大学担任民法钦定讲座教授。同时,还兼搞大量专业性工作。后在伦敦开业当律师十分成功。1641年被选为高级海事法院法官,并两度以希思和肯特两地区的代表被选入议会。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被免去法官职务,但仍被委派为“听审并判决特别委员会”委员,继续任教授职位。皇室复辟后,又重新被任命为海事法院法官,负责恢复曾被克伦威尔黜免的牛津大学教授和骨干,认为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最早以“国家间的法律”一语代替“万民法”,以表示国际法的含义。他将战争首次从属于国际法体系。其研究引用大量的案例作为立论的根据,以实用主义方法著称。朱什有许多法学著作,代表作有:《法理学基础》(1629)、《国际法及法院》(1650);该书被评论为将国际法进行系统整理的第一部专著。因其显著的特点是强调惯例,因而,朱什被某些学者认为是最早的法律实证主义者之一。

朱什1590—1661Richard Zouche

英国法学家。历任牛津大学罗马法教授、海事法院法官。认为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最重要部分,并最早以“国际间的法律”一词取代“万民法”,用以表示国际法的含义。主要著作有《法理学基础》 (1629)、《国际法及法院》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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