札萨克审判
1766年至1810年, 青海蒙古和硕特部北左翼右旗和北右翼末旗的部分牧民自行迁徙甘肃河西走廊的祁连山区,建立起数个部落。这些部落沿袭了清代蒙古族的札萨克审判制度, 其特点是一旗之内的案件由旗札萨克及部落头人裁决处置。旗札萨克审理案件在旗衙门内的刑房进行,对犯人刑讯逼供。札萨克对外旗犯人有施加肉刑和逐出旗境之权。部落头人对其统治的部落内的案件进行审判,重大案件送札萨克审判。札萨克或部落头人审理案件沿用习惯法,实行口头判决。凡是札萨克或部落头人认为有罪者, 均施以肉刑。常用的肉刑为鞭笞、捆绑吊打、用绊马索绞拧肌肉、用烙铁烙印等。对重罪犯要流徙示众。杀人犯要以财产抵偿死者命价,抄没家产,钉上木枷,流徙示众后服苦役。这种制度在本世纪30年代末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