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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未成年人保护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Weichengnianren baohufa

国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共7章189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我国的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该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社会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第5条)。该法第9条规定: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该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14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16条)。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15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第17条)。该法在第27条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它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该法还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原则:
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❷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❸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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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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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我国于1991年9月4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从而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根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 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应当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共同责任,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中,应当遵循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以及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1) 家庭保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残疾的未成年人; 禁止溺婴、弃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教育不改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或者另行确立监护人。
(2) 学校保护。学校是承担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的重要场所,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的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否则,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此外,按照国家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3) 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公民,应当在社会活动及身心健康等方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 (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营业性歌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否则,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其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但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传播淫秽书刊、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健康。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
(4) 司法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一般不予刑事处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的审理一律不公开进行;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对审前羁押或者被判决服行的未成年人,应当被羁押或服刑的成年人分别羁押、管理。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审理离婚案件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未成年人保护法》 规定,未成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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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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