朦胧状态的司法鉴定对在意识范围缩小的前提下,出现的以复杂精神机能的抑制和简单精神机能的保存、行为的自动化为特征的意识障碍所作的鉴定。朦胧状态可突然产生,突然终止,反复发作。病人的意识野缩小,对一定范围内的感知能作出反应,并能作出一系列行为和动作,但对其他更广泛的外界事物则认识不清。表现为联想受抑制,理解判断能力缺乏,不能确切掌握周围环境,表情茫然,或有焦虑、恐惧、暴怒与狂喜等情感反应,环境定向力丧失,并可在朦胧的基础上产生其他精神症状,如错觉、幻觉、妄想、精神运动兴奋等。此时病人可因辩认能力低下而产生冲动行为,引起各种违法犯罪事件,甚至造成重大恶性案件,朦胧状态是一种发作性的、严重的精神病理状态,在发病期间完全丧失辩认事物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因而无责任能力。在间歇期间大多是无意识障碍和其他精神症状的,应当具有责任能力,同时,也不影响其行为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