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中央银行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具有中央银行职能并直接经营信贷业务的复合性国家银行。总行设在平壤。 日本军国主义侵占朝鲜后,于1911年将“韩国中央银行”改名为“朝鲜银行”。1946年8月,在对“朝鲜银行”实行国有化的基础上,成立朝鲜中央银行。是全国货币资金运动的中心。其基本职能是:发行货币,有计划地组织货币流通;组织转帐结算;代理国库;代理财政拨款并进行监督;办理信贷和储蓄业务;办理保险业务;金银管理;组织和领导农村金融事业,对合作农场进行财政领导和监督。随着银行体制改革,其职责有所变化。1964年前,财政对基本建设资金的拨款及监督管理业务曾由建设资金银行负责。1964年3月,撤销建设资金银行,基本建设资金的拨款和监督管理业务划归该行;同时,信贷业务则划交新成立的产业银行办理,不再成为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1976年银行体制再次进行改革,为加强中央银行对全国金融业务的集中统一领导,将产业银行并入中央银行,信贷业务又重新成为该行的基本职责。该行在各道设总支行,各市、郡设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