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服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服纪 服纪守丧时限及守丧服制。《明史·礼志》: “服纪:明初颁大明令,凡丧服等差,多因前代之旧。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 孝慈录成,复图列于大明令,刊示中外。先是贵妃孙氏薨,敕礼官定服制。礼部尚书牛谅等奏曰: ‘周仪礼,父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 太祖曰: ‘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 乃敕翰林学士宋濂等曰: ‘养生送死,圣王大政。讳王忌疾,衰世陋俗。三代丧礼散失于衰周,厄于暴秦。汉、唐以降,莫能议此。夫人情无穷,而礼为适宜。人心所安,即天理所在。尔等其考定丧礼。’ 于是濂等考得古人论服母丧者凡42人,愿服3年者28人,服期年者14人。太祖曰: ‘3年之丧,天下通丧。观愿服3年,视愿服期年者倍,岂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 乃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3年。嫡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仍命以5服丧制,并著为书,使内外遵守。其制服5。曰斩衰,以至粗麻布为之,不缝下边。曰齐衰,以稍粗麻布为之,缝下边。曰大功,以粗熟布为之。曰小功,以稍粗熟布为之。曰缌麻,以稍细熟布为之。其叙服有8。曰斩衰3年者: 子为父母,庶子为所生母,子为继母; 子为慈母,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已者,子为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者; 女在室为父母,女嫁被出而反在室为父母; 嫡孙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及为所后祖父母承重; 夫为后则妻从服,妇为舅姑; 庶子之妻为夫之所生母; 妻妾为夫。曰齐衰杖期者: 嫡子众子为庶母; 嫡子众子之妻为夫之庶母,为嫁母、出母、父卒继母改嫁而已从之者; 夫为妻。曰齐衰不杖期者: 父母为嫡长子及众子,父母为女在室者,继母为长子及众子,慈母为长子及众子; 孙为祖父母,孙女虽适人不降,高曾皆然; 为伯叔父母; 妾为夫之长子及众子,为所生子; 为兄弟,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为姑及姊妹在室者; 妾为嫡妻; 嫁母、出母为其子;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 继母改嫁为前夫之子从已者; 为继父同居两无大功之亲者; 妇人为夫亲兄弟之子,妇人为夫亲兄弟子女在室者; 女出嫁为父母; 妾为其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祖为嫡孙; 父母为长子妇。曰齐衰五月者: 为曾祖父母。曰齐衰3月者: 为高祖父母,为继父昔同居而今不同者; 为继父虽同居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曰大功九月者: 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为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出嫁者; 父母为众子妇,为女之出嫁者; 祖为众孙;为兄弟之子妇; 妇人为夫之祖父母,为夫之伯叔父母,为夫之兄弟之子妇,为夫兄弟之女家人者; 女出嫁的本宗伯叔父母,及为兄弟与兄弟之子,为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 妻为夫本生父母; 为兄弟之子为人后者。曰小功5月者: 为伯叔祖父母,为同堂伯叔父母,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为同堂兄弟之子,为祖姑在室者,为从祖姑在室者,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为兄弟之妻; 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适人者; 为嫡孙妇,为同堂姊妹之出嫁者,为孙女适人者,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女孙在室者,为外祖父母,为母之兄弟姊妹,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为姊妹之子; 妇人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为夫兄弟之孙及夫兄弟之女孙在室者,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曰缌麻3月者: 为族曾祖父母,为族伯叔祖父母,为族父母,为族兄弟及姊妹在室者,为族曾祖姑在室者,为族祖姑及族姑在室者,为兄弟之曾孙,女在室同,为曾孙玄孙,为同堂兄弟之孙,女在室同,为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同,为祖姑、从祖姑及从祖姊妹之出嫁者,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为乳母,为舅之子,为姑之子,为姨之子,为外孙,为婿,为妻之父母,为兄弟孙之妇,为同堂兄弟子之妇,为同堂兄弟之妻,为外孙妇,为甥妇; 妇人为夫之曾祖、高祖父母,为夫之叔伯祖父母,为夫之同堂伯叔父母,为兄弟之曾孙,为夫之同堂兄弟,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孙女同,为夫再从兄弟之子,为夫兄弟之孙妇,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妻,为夫同堂姊妹,为夫之外祖父母,为夫之舅及姨,为夫之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叔伯祖父母,为本宗同堂叔伯父母,为本宗同堂兄弟之子女,为本宗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为本宗同堂姊妹之出嫁者; 为人后者为本生外祖父母。” ☚ 奉恩将军仪卫 服弁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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