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豁免说又称“限制豁免”、“职能豁免”。西方国际法学界颇为流行的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理论。该理论产生于19世纪末,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长足的发展,并得到一些西方国家国内立法或司法实践的支持。该理论的主要内容是把国家行为划分为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在国际交往中,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该理论的依据是: 由于国家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经济和民事交往,国家活动已超出传统上认为属于国家责任和义务范围的活动,因而把国家活动分为主权活动和非主权活动,前者享有豁免,后者则不能享有。另外,国家参加一般民事活动时应按一般民法制度调整它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民事法律制度要求民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因而国家参与一般民事活动时不应享有特权与豁免,而应与对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至于如何区别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尚无统一标准,有的认为以行为目的划分,有的则坚持以行为的性质为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