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有义务者之遗弃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有义务者之遗弃罪依据法令或契约,对于无自救能力的人负有抚助、养育或保护义务的人,对其进行遗弃或不为其提供生存所必要的扶助、养育或保护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遗弃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 (1) 本罪的行为主体是基于法令或契约,对于无自救能力的人负有扶助、养育或保护义务的人。行为客体与无义务者之遗弃罪相同。(2)本罪的行为有两种,即遗弃和不为被害人提供生存所必要的扶助、养育或保护。遗弃既包括积极地将无自救能力的人移置无法获得帮助的场所,足以导致无自救能力的人生命危险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离去,造成场所隔离的不作为。不为被害人提供生存所必要的扶助、养育或保护,是一种不作为的遗弃行为,这种不作为的内容以无自救能力的人生存所必要的程度为限。(3) 行为人除必须明知被害人是无自救能力的人,对之进行遗弃将造成其生命危险的故意外,还须明知自己对无自救能力的人具有扶养和保护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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